兒少性剝削定義是什麼?一篇了解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年齡/刑責/修法規定
近年來,兒少性剝削案件頻傳,不論是透過網路平台散布不當性影像,抑或是對未成年人之性勒索與性交易,社會大眾愈發關注兒童及少年所面臨的潛在風險與傷害。
為了有效防制這類犯罪行為,政府針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持續修法以因應新型態的剝削態樣,並加強相關規範及刑責。
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什麼是兒少性剝削,相關的年齡認定、刑責規範,以及重要修法重點,提升對兒少保護的法律意識。
關於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重點速讀
了解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兒少性剝削定義是什麼?
兒少性剝削意思是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兒少性剝削)指的是兒童或少年遭以營利、利益交換、誘騙、脅迫或其他不正方式,從事或被利用於性行為或性相關活動之情形,具體包括以下幾類行為:
-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 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謂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
- 兒童:未滿12歲之人
- 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內容一次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前身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制定於早年兒少權益未被重視之時期,旨在防止未成年人於心智未臻成熟狀況下,被迫或被誘導從事性交易。
然而,隨著數位科技發展與社會變遷,原有法規逐漸顯得不足。近年來新聞中可見網紅透過AI換臉科技,製造不實性影像及藝人遭查獲持有大量兒少性影像,特別是網路平台上,兒少性剝削行為日益猖獗。
因此,立法院於2024年三讀通過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法律對兒少性剝削行為的規範與懲處。
最新修法重點
- 增列犯罪行為態樣:將「無故重製」、「持有」及「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納入性剝削行為,並提高刑責,確保兒少性剝削被害人之權益,強化數位性犯罪防制。
- 提高刑罰:對於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者,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性影像移除機制:設立性影像移除下架機制,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在知悉有兒少性影像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資料,並保留犯罪網頁資料供司法機關調查。
- 建立數位鑑識資料庫:授權警察機關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以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協助後續犯罪偵查。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有哪些預防與保護措施?
除罰則外,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亦制定了多項預防與保護措施,主要包括以下面向:
- 教育宣導:學校每學期應辦理至少2小時的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內容涵蓋性剝削犯罪認識、網路安全知識等,並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性剝削防制教育與宣導。
- 通報與保護機制:醫事人員、社工、教育人員、警察等特定職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兒少遭受性剝削,應於24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 網路監控與性影像處理: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受理性影像申訴、諮詢、查察,並通知網路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兒少性影像。
- 被害人保護與支持:對於脫離家庭之兒少,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關懷、聯繫等必要服務。在偵查及審理過程中,由社工人員陪同被害人,並得由其法定代理人、親屬或專業人員陪同在場,提供意見與支持。
透過教育預防、跨部門合作、強化通報機制、網路監控及被害人保護等多方面,全面防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保障其身心健康發展。
兒少性剝削防制的的刑責有多重?
為防範兒少遭受性剝削,我國法律對相關行為設有嚴格刑責。無論是引誘、利用兒少從事性交易,或製造、散布其性影像,甚至單純持有皆可能構成犯罪。
以下將逐一說明各項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罰款,與其所對應之刑罰規定、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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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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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條 | 行為 | 罰則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 合意性交易 |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與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 合意性交易 |
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 協助對價性交猥褻 |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 |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 非合意性交易 |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5條 為性交猥褻供人觀賞 |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 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 |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 使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 |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性交猥褻行為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2項 意圖散布播送或販賣性交猥褻行為 |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 |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2項 持有兒少性影像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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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常見的犯罪手法
兒少性剝削手法日益多樣,尤其透過網路誘騙拍攝私密影像等情況頻傳。以下為常見犯罪模式及其可能觸犯之法規:
- 以金錢、遊戲寶物或點數交換拍攝私密影像:
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以引誘方式使兒童或少年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網路交友視訊時側錄偷拍私密影像:
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 購買未成年人偷拍性影像:
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1項,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網路性剝削之加害人多以匿名或虛擬IP位置隱匿其身分及所在地,而具有高度隱密性及跨境性,使受害者不易遭旁人察覺異狀,難以向外界求助,並容易引發「性勒索」。
影像一旦外流便難以從網路世界抹去,進而造成長期心理創傷。由於其影響深遠,網路性剝削已成為近年來兒少網路安全的重要議題。
如何通報兒少性剝削?向誰通報?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9條,特定職業人員(如醫事人員、社工、教育人員、警察等)執行職務時,若知悉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應於24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任何人發現兒童或少年遭受不當對待時,除了可撥打113保護專線外,亦可透過衛生福利部的「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平台線上求助或通報。
而針對網路上的兒少性剝削內容,可透過台灣展翅協會所設立之「Web547檢舉熱線」進行匿名檢舉,該平台旨在協助移除網路上的不當資訊,並與相關單位合作,將違法資訊移交警方處理。
違反兒少性剝削不起訴有可能嗎?
實務上,常見情形為一方透過網路平台或交友軟體尋找性交易對象,他方謊報年齡並以成熟外貌裝扮,使其誤以為對方已成年,進而於不知情狀況下,與未滿18歲之人進行合意性交易,構成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犯罪。
若欲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除了須證明主觀上並不知情他方為未成年人外,尚須提出客觀事證佐證,如交友平台所顯示之年齡、對話紀錄、對方言行舉止等,以支持不知悉對方真實年紀之說法。
然主觀認知之舉證難度相當高,而兒少性剝削條例所規範之罪責通常刑期較重,一旦認定有犯罪事實,極有可能遭檢察官作出起訴處分。
因此,涉及妨害性自主或兒少性剝削相關案件時,建議於偵查階段盡早尋求專業律師的法律協助,釐清案情、準備答辯策略,以爭取最有利的訴訟結果,避免因錯誤答辯而陷入不利處境。
雙方都未成年也會觸犯兒少性剝削嗎?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並未如刑法制定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時,得適用「兩小無猜條款」。
以拍攝性影像為例,即使雙方皆為未滿18歲之人,同意拍攝且沒有散布,仍有可能構成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所規範之行為,而須負擔刑責。
然考量未成年人對於性的認知未臻成熟,若未成年人犯少年刑事事件,得依刑法第18條減輕其刑,並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由法院免除刑責,諭知保護處分,或宣告緩刑諭知保護管束。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和解可以嗎?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規範的犯罪行為,皆屬非告訴乃論,亦即俗稱的公訴罪,即使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或表示不願追究,一旦司法機關知悉有犯罪事實或疑似犯罪情形,仍應依法展開調查。
即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也無法因此撤回告訴,亦不影響檢察機關繼續偵辦與起訴的權責。
實務上,雖然達成和解有助於爭取緩刑或減輕刑責,但和解的行為可能被司法機關解讀為認罪,進而影響案件。
因此,考慮與被害人進行賠償性剝削和解金前,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的法律意見,以充分評估包含行為涉犯何種罪名、有無爭取無罪之空間、是否進行和解及其可能風險等,作出最有利自身權益的決策。
遏止兒少性剝削,立即諮詢模範律師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相關行為設有嚴格規範與重罰,惟不同案件情節所適用的法律分析與訴訟策略亦不盡相同。
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與高度敏感的議題,若能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案件具體事實與證據內容、量身擬定有效答辯方向,不僅有助於爭取有利結果,也能在過程中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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