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交罪與乘機性交的差異:加重強制性交未遂也會被判刑嗎?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強制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犯強制性交且有刑法第222條所規定之情形者屬加重強制性交,例如對未滿14歲之男女強制性交、二人以上共同強制性交......等,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 若行為人雖未得逞但已著手實行,仍可能構成強制性交未遂或加重強制性交未遂,也會依法判刑
那麼,怎樣才算強制性交?與乘機性交又有什麼不同?
本文將探討強制性交罪的具體定義、刑責、與其他相關罪名的區別,幫助您全面理解這一罪行及其法律後果。
強制性交罪與乘機性交的差異
什麼是強制性交罪?
強制性交是指未經對方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對方意願的方式而性交的行為。
常見的強制性交行為包括:
- 強暴:利用身體力量強迫對方發生性行為
- 脅迫:以傷害、報復等手段威脅對方
- 恐嚇:利用對方的恐懼心理,使其屈服
- 催眠術:利用催眠手段使對方失去抵抗能力
- 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包括利用權力、地位、藥物等手段
怎樣算是強制性交?
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就可能構成強制性交罪:
- 未經同意或違反意願:
被害者不想發生性行為,或明確表示反對或抗拒,或以其他不法手段讓被害者無法自由意思表示下違反對方意願。 - 發生性交行為:
- 行為人以自己的性器官「進入」他人的性器官、肛門、口腔,或「使之接合」
- 行為人以其他身體部位或物品「進入」他人的性器官或肛門,或「使之接合」
提醒您:強制性交的認定並非單純以雙方是否認識、是否有感情為依據,而是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來判斷,例如夫妻間若違反另一方意願而發生性行為,仍可能構成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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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罪刑責有哪些?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規定:強制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際判決的刑期會根據個案的具體情節、被害人的身心狀況、被告的前科紀錄等因素,由法官綜合考量後決定。
除了刑期,強制性交被告還可能面臨這些法律後果:
- 民事賠償:被害人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等。
- 輿論壓力:被告可能會面臨社會的譴責和排斥。
- 前科紀錄:若遭判處有期徒刑,可能會使良民證留下刑事紀錄。
強制性交罪是告訴乃論嗎?
強制性交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除了刑法第229條之1所規定的情形為,其餘犯罪均為非告訴乃論罪。
也就是說,若涉犯強制性交罪,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只要檢警機關知悉犯罪行為發生,檢警可主動偵辦此案,並將被告移送法辦。
強制性交罪非告訴乃論有以下2個因素:
- 保護被害人:強制性交罪對被害人造成的身心傷害是巨大的,許多被害人可能因為恐懼、羞恥等原因而不敢報案。為了保護被害人,法律賦予檢察官主動偵辦的權力
- 維護社會秩序:強制性交罪是一種嚴重侵害他人身體自主權的犯罪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性交罪與乘機性交罪差異在哪?
根據《刑法》第222條規定,犯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屬加重強制性交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罪
-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罪
- 以藥劑犯罪
-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罪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罪
- 攜帶兇器犯罪
- 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以下是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與乘機性交罪的差別:
| 罪名 | 定義 | 最高刑期 |
| 強制性交罪 | 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強行性交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加重強制性交罪 | 強制性交中涉及更嚴重之行為(如未滿14歲、凌虐、使用藥劑、二人以上共同犯之等)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 乘機性交罪 | 利用被害人存在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似情形而不能或不知抗拒,藉機進行性交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強制性交未遂會怎麼判刑?
根據刑法第221條第2項規定,即便是強制性交未遂之情形亦須處罰之,然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但如果有加重強制性交的情形,如對未滿14歲的受害者、使用藥物或施以凌虐,則會加重刑期,判處最低7年以上有期徒刑。
準強制性交/猥褻罪是什麼?構成要件有哪些?
因考量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其心智發展程度尚未成熟,欠缺完全性自主的判斷能力,故為保障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特以刑法第227條規範準強制性交之犯罪態樣。
因此無論是否你情我願發生性行為,只要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仍屬於違法行為將涉犯刑事責任。依刑法第227條規定,準強制性交/猥褻罪是指與未滿16歲之人合意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
刑法第227條 準強制性交罪: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準強制性交/猥褻罪構成要件:
- 針對未滿16歲的男女合意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
- 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即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年齡未滿16歲
刑法強制性交的起訴流程有哪些?
刑法強制性交的起訴流程如下:
- 進行報案:受害人或目擊者向警方報案,並提供相關證據
- 警詢筆錄:警方進行調查,製作兩造筆錄,筆錄完成後移送地檢署
- 立案偵查:檢察官收到案件後會調查被告是否確有犯罪嫌疑,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 案件起訴:若證據充分足認被告卻有犯罪事實,檢察官會正式起訴嫌疑人,案件進入法院審理
- 民事求償:刑事案件起訴後,被害人可再依書面向法院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強制性交罪相關QA
Q1.強制性交性侵初犯會被判緩刑嗎?
強制性交罪之法定刑度固然不輕,然而行為人若為初犯,無刑事前科,抑或雖曾受宣告,但在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再犯者,倘若所受宣判之刑度在二年以下,仍有機會爭取緩刑。
由於強制性交法定刑為3年起跳,若要將刑度壓制2年以下爭取緩刑需要有減刑事由,因此若遇到此類案件,建議盡早尋求專業律師進行法律諮詢,請律師協助擬定訴訟策略及答辯,提高減刑及爭取緩刑之機會。
Q2.強制性交罪追溯期有多長?
強制性交罪的追訴期為30年。
從犯罪行為發生起算,檢察官有30年的時間可以提起公訴。過期限後即使有證據,檢察官也不能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Q3.有推薦專業於強制性交罪的律師事務所嗎?
強制性交是一種侵害他人性自主權的嚴重犯罪,最低本刑係 3年以上,千萬不能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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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關於強制性交罪的常見迷思有哪些?
關於準強制性交強制性交罪的迷思不僅會誤導大眾對性侵害的認知,更可能讓受害者不敢發聲,或受到二次傷害。以下列出一些常見的迷思:
- 只有女性才會被性侵害
事實上,男性、女性、孩童都可能成為受害者 - 性侵害一定發生在陌生人之間
許多侵害案件發生在熟人之間,例如家人、親戚、朋友、同事等。加害人利用受害者的信任,更容易得逞 - 被害人應該會反抗
許多受害者在遭受性侵時,因恐懼、震驚或其他因素而無法反抗,因此是否反抗並不能決定是否發生性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