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刑期關多久?了解販毒構成要件與初犯緩刑條件!
販毒不僅危害個人身體健康,更破壞家庭和社會安寧,是我國刑法中最嚴重的罪行之一。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台灣販毒刑責最重可能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無論是販賣毒品初犯、販賣毒品未遂,或幫助販賣毒品,都需承擔販毒刑責。
那麼販毒關多久?販毒可以交保嗎?本文將深入探討販賣毒品構成要件、販毒刑期等販賣毒品刑責的相關議題,帶您了解販毒罪的嚴重性。
販賣毒品是指基於營利意圖交付毒品,並收取對價之行為。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客觀上又有販賣的行為,就構成販賣毒品罪。
即便毒品買賣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實際上沒有實際獲利,只要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售,就足以成立犯罪。
那麼販售毒品與轉讓毒品實際上有什麼差別呢?
在構成要件上來說:
販毒刑責會依毒品分級不同,而有不同量刑,不過只要涉及販賣刑度皆屬重罪,甚至可判處死刑;而轉讓毒品,相較販賣刑度來的輕,以下帶您了解兩者刑度差異。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同級別的毒品,其販賣毒品刑責也不同。
毒品等級 | 常見毒品名稱 | 販售刑責 | 併科罰金 |
第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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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或無期徒刑 | 3,000萬元以下 |
第二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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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1,500萬元以下 |
第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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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以上有期徒刑 | 1,000萬元以下 |
第四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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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 500萬元以下 |
上述為法定刑,實際販毒判刑會依據個案的具體情節、犯罪事實(既遂或未遂)、被告的犯罪紀錄等因素,由法官綜合考量後作出相應裁判。
除了毒品販賣,轉讓毒品也是違法行為,雖法定刑度較販賣毒品來的輕,但若無積極爭取,仍可能有入獄服刑之風險。以下表格為您比較各級毒品販賣與轉讓刑責差異:
毒品等級 | 販毒 | 轉讓 | ||
刑責 | 併科罰金 | 刑責 | 併科罰金 | |
第一級 | 死刑或無期徒刑 | 3,000萬元以下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0萬元以下 |
第二級 |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1,500萬元以下 |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70萬元以下 |
第三級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1,000萬元以下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30萬元以下 |
第四級 | 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 500萬元以下 | 1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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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新修法內容,針對第一級至第四級販賣毒品刑責,進行的舊法與現行法比較:
毒品分類 | 舊法刑責 | 現行法刑責(最新修法) |
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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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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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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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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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販毒判刑必須在有期徒刑2年以下(含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且符合以下其一條件才有機會爭取販毒緩刑:
因此販賣毒品初犯想要爭取緩刑,必須盡可能獲得減刑事由,將法院判決刑度壓低於2年以下,常見減刑事由如下:
以上為相關減刑要件,需讓整體判決刑度降至2年以下,且過去未有故意犯罪遭判有期徒刑,或執行完刑罰後的5年內沒有再「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者,才有爭取販賣毒品緩刑的機會。
有可能。運輸毒品或幫助販賣毒品在法律上屬於嚴重犯罪,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對於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者,皆有明確的刑罰規定。
成立運輸毒品罪,需同時具備主觀與客觀要件。客觀上,行為人必須有實際運輸毒品的行為(A地到B地即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需明知所運輸的是毒品,且有運輸意圖。
若成立販賣毒品的幫助犯,因非共同正犯,仍有機會向法院爭取減刑,法律上針對販毒行為減刑要件有自白、供上游且確實查獲等。
一旦不慎涉及販毒案件,入監執行機率高,建議盡速請刑事律師擬定答辯策略以利爭取理想結果。
在刑事案件中,單憑被告的自白,無法作為定罪的唯一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有其他證據來補強自白的真實性,否則有機會爭取無罪判決。
補強證據是指能夠佐證被告自白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據,例如:
最高法院曾指出,補強證據必須與自白相互印證,使法院確信被告確實從事犯罪行為。例如:小明自白有販毒行為,亦提出與買家之對話紀錄可證實雙方間確有金錢交易毒品之舉。
一名楊姓男子在警詢時坦承販賣毒品,並在法院審理期間認罪。然而,證人證詞與被告自白內容存在差異,無法相互印證。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的陳述需有其他「補強證據」佐證才能作為定罪依據,否則僅憑自白不足以定罪。因被告可能因心理壓力、恐懼或誤導,提供虛偽自白。
補強證據是指真實性的其他證據,如:指紋、監視器畫面、對話紀錄等,且補強證據與自白必須相互印證。
在上述案例中,雖然楊姓男子坦承販毒,但自白與證人證詞存在差異,未能證明犯罪意圖或販毒事實,由於缺乏其他補強證據,法院最終判決楊男無罪。
因此即使被告自白,若無其他補強證據,法院可能因證據不足而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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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販賣第一級毒品若情節嚴重可能被判死刑,例如:大規模販毒、毒品數量龐大、屬組織犯罪核心成員,或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等。
法院裁定羈押通常是因認為嫌疑人有串供、滅證及逃亡的疑慮,倘若犯案情節輕微、犯罪事實不明確、被告已認罪或交代清楚案況、行為人有穩定住居等,法院認定被告無串供、滅證及逃亡之可能性,即可能允許交保或無保飭回。
然而,涉及毒品販賣之案件因影響層面甚大,對於社會危害程度高,若欲尋求交保可能性,建議盡速委由專業律師協助爭取。
因販毒罪對於社會安全影響重大,爭取無罪難度較高,但若因無積極事證可以證明有犯罪事實,或有違法蒐證拘捕的問題,仍有無罪答辯空間。
建議民眾務必與毒品專業律師進行法律諮詢評估案況,採取對自身有利的答辯方式,降低傷害。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若少年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地檢署偵辦。
而因販毒刑期不論毒品級別,法定刑皆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此少年販毒行為仍會移送地檢署以刑事程序偵辦,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刑責論處,但未成年人不得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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