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兵會怎樣?台灣逃兵刑責會被關嗎?閃兵追訴期可達20年!
近期新聞頻傳台灣演藝圈中有眾多藝人具逃兵行為,不論是符合免役資格,抑或是為維護自身事業發展,而偽造相關文件藉故逃兵役、閃兵,公眾人物之一舉一動均將被放大檢視。
但閃兵情況並不僅發生於此,雖現行法律規定服兵役為人民義務,卻非所有義務人皆願意履行。
在台灣逃兵會怎樣?逃兵關多久?閃兵會被關嗎?本篇文章將帶您了解逃兵定義、閃兵刑責、延緩服役條件等重要資訊!
在台灣不去當兵會怎樣?閃兵刑責一篇看
逃兵?閃兵?台灣法律對「逃兵役」的定義
台灣兵役定義依照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台灣現行「募徵併行」之兵役制度。
另外按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兵役種類分為:
- 軍官役
- 士官役
- 士兵役
- 替代役
只要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1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31除役,稱為役齡男子(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則不在此限)。
逃兵會怎樣?台灣逃兵判刑會被關嗎?
當役齡男子逃兵,逃兵役刑責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針對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等行為亦有規範相關刑責;一旦遭法院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者將須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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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兵刑責怎麼判?逃兵役量刑標準
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逃兵刑責可分為以下幾種狀況:
一、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 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 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 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二、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 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者。
- 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 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者。
- 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 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三、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 毀傷身體者。
-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30日未自動申報者。
-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者。
-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四、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 毀傷身體。
- 拒絕接受召集令。
-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另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五、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擅自疏散者。
- 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者。
若有上述2種情況,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為逃兵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可加重本刑至1/2。
逃兵追訴期多長?閃兵到36歲就沒事了嗎?
雖依兵役法規定,屆滿36歲之中國民國男子為除役身分,不再強制服役,但逃兵追訴期按刑法第80條規定,長達20年,且為除役狀態後才開始計算,故縱使當前年齡已不符合服役資格,仍可能需承擔逃兵刑責。
合法免役條件與兵役處理方式?
依兵役法規定,具有以下條件者可免役:
- 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 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若有以下2種情況者則禁服兵役:
- 曾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 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3年者(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亦應計入該期間)。
兵役延期規定:
依徵兵規則第29條規定,當有以下情況時應徵役男可在收受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由本人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 已屆役齡之兄弟,除身心障礙、痼疾者外,均已在服義務役兵役現役者。
- 本人因病或受傷不堪軍事訓練操作者。
- 配偶分娩或在一個月內分娩者。
- 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或配偶病危、重病住院或死亡者。
- 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 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 因最重本刑非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犯罪嫌疑在羈押中者。
- 服役之兄弟姊妹一人以上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殞命者。
- 20歲以前須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入學考試者;年逾20歲已取得專科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入學考試招生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者。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已取得大學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招生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者。
- 在入營日前或後1個月內結婚者。
- 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或委辦為期2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者。
- 經報考國軍各常(預)備軍(士)官班、志願士兵或相當班隊者,或已考取等待註冊、報到入學(營)者。
- 正在近海漁船作業中者。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休學期間,欲提前復學或休學期滿,等待註冊者。
- 參加全國以上運動會比賽者。
- 正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就讀者。
- 接受分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在學役男,須參加實習課程、暑修者。
- 錄取政府機關舉辦之公務人員考試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進正式職員甄試,即將接受教育訓練或實務訓練等訓練課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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