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詐騙集團利用怎麼辦?台灣詐騙集團刑責怎麼判?3分鐘看懂詐騙集團的下場
隨著科技的進步,台灣詐騙集團手法日新月異,使人們陷入網路詐欺的危機。詐騙集團指的是一群以非法手段為生的組織或個人,通常以欺詐、騙取財物或金錢為目的。詐欺罪涉及使用虛假陳述、隱瞞真相或操縱資訊,以欺騙他人獲取利益,造成被害人損失。
近年來,媒體不斷報導新的詐騙集團手法和詐騙集團話術。詐騙集團手法涉及假冒身份、虛假的網路交易、社交媒體上的假帳號詐騙等,隨著受害人增加,也呈現利用科技的詐騙集團手法,越來越防不勝防。
知己知彼才能免於被詐騙集團手法哄騙,一起來了解詐欺詐騙集團的定義和刑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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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在法律上如何定義?
詐騙集團是指一群以非法手段為生的組織或個人,透過欺詐、虛偽陳述、隱匿真相、不實陳述或其他欺騙手法,目的在獲取財產、金錢或其他利益。這些詐騙集團手法只需要符合以下詐欺構成要件,就會成立詐欺罪:
- 施用詐術:凡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法,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訊息或是隱瞞事實,導致他人誤信。
- 陷於錯誤:被害人誤信行為人所提供的不實資訊,導致做出錯誤判斷。
- 處分財產:被害人將財產、利益進行移轉或變動的任何行為。
- 造成財產損失:詐騙行為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遭受經濟損害,或導致其利益受損。
詐騙集團刑責重嗎?先了解詐騙集團分工
做詐騙集團的下場是什麼?在詐騙集團中,成員通常分工合作,各司其職,以達成詐騙行為。以下是詐騙集團中可能存在的成員執行事項:
- 首腦:該成員通常是詐騙集團的領導者,負責規劃、指揮和組織整個詐騙活動,制定策略和分派任務。首腦可能不直接參與詐騙行為,但負責指揮和控制詐騙活動;觸犯的刑責為主持指揮組織犯罪、加重詐欺罪等。
- 技術人員/程式設計師:負責開發詐騙集團手法,如利用技術製作詐騙網站、惡意軟體、仿冒身份等數位工具,來進行網路詐騙;觸犯的刑責為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罪等。
- 車手:詐騙集團車手主要職責是在詐騙活動中,負責接收、轉移、或處理詐騙集團所得的資金;觸犯的刑責為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罪等。
台灣詐騙集團判刑,由分工決定刑期
詐騙集團判刑很重嗎?在台灣,詐騙集團不同職位或分工行為不同,所涉刑事責任可能有所不同。詐騙集團刑責程度,會受到該行為所觸犯的法律條文影響,並不僅限於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等。
以下是詐騙集團中,不同成員可能觸犯的詐欺罪行為及相關刑責:
成員職位 | 觸犯詐欺罪種類 |
首腦 | 指揮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罪等罪行 |
技術人員 | 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罪等 |
車手 | 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罪、洗錢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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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被盜,為什麼被說是詐騙集團共犯?
詐欺幫助犯是在詐欺案中協助犯罪行為的人。詐騙集團共犯本身並未直接參與詐欺行為,但提供協助或支援,使得詐欺活動得以實施,詐欺幫助犯的行為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 提供或協助偽造文件或身份:例如,提供假帳戶資訊、偽造證件等。
- 協助轉移資金:幫助將被盜的資金轉移到其他帳戶,或協助洗錢以掩蓋資金來源。
簡言之,被詐騙集團利用成為共犯,雖不直接執行詐騙活動,但協助使得詐欺行為能夠發生或繼續進行,同樣需負擔相關詐騙集團共犯刑責。
常見的詐欺幫助犯情況,有賣帳號戶給詐騙集團,或將銀行簿子給詐騙集團,若帳戶提供者有認識到,該帳戶可能會被詐騙集團利用做為犯罪工具,仍將交付帳戶,可能被視為詐欺幫助犯,需接受相應的法律追究。
怎樣算加入詐騙集團?詐欺詐騙集團相關QA
Q1.怎樣算加入詐騙集團?
加入詐騙集團,意味著你自願或被要求參與其詐騙活動。加入詐騙集團可能表現為以下方式:
- 主動參與:有意願參與或加入詐騙集團,並積極地參與詐騙活動。這可能包括直接參與詐欺行為、提供技術支持、誘騙等。
- 被招募或脅迫:可能因各種原因被招募,如被承諾高額報酬、被迫參與、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詐騙集團利用牽涉至詐欺活動中。
無論以何種方式參與詐騙集團,只要與詐欺活動有直接或間接的關聯,法律上都可能視你為詐騙集團的成員。詐騙活動是違法行為,參與者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如刑事法律制裁。建議避免參與任何非法活動,如發現涉及詐騙的情況,應盡快向相關當局報案,並尋求專業律師或法律諮詢協助。
Q2.賣帳號戶給詐騙集團也是詐欺罪嗎?
通常提供人頭帳戶的人,可能構成刑法中詐欺罪的幫助犯。
詐欺集團會利用人頭帳戶,截斷金流並取得不法所得,提供帳戶之人間接協助詐騙集團進行詐騙,可能因而涉嫌幫助詐欺罪,遭受司法追訴。
Q3.詐騙集團刑法除了詐欺,還會有別的刑責嗎?
除了詐欺罪外,詐騙集團成員可能面臨其他刑事指控和相應的刑責,這取決於其所涉及的行為。台灣詐騙集團刑責涉及可能包括:
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339-4條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詐騙集團藉由成員彼此分工合作完成詐欺行為,通常是3人以上組成,符合刑法第339-4條所稱「3人以上共同犯普通詐欺罪」的情形,所以原則上詐欺集團成員均會構成加重詐欺罪。
犯罪組織罪
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主持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詐騙集團通常是由3人以上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組織,所以屬於組織犯罪條例第2條定義的「犯罪組織」。
- 集團首腦: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規定,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若詐欺活動牽涉到非法進入、破壞或竊取電腦系統資料等行為,可能觸犯不法利用電腦系統罪。
洗錢罪
詐欺所得款項被洗錢以掩蓋其非法來源,涉及洗錢活動可能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Q4.有哪些常見的詐騙集團手法?
詐騙集團手法多種多樣,以下列出幾種常見的詐騙集團手法:
- 假冒政府單位或機構:詐騙集團假扮政府機構、警察、銀行或其他知名機構,以欺騙手法要求個人提供敏感訊息或轉帳。
- 網路交友詐騙:透過社交媒體、交友平台偽裝成異性,建立信任後,再以各種理由騙取對方金錢。
- 虛擬貨幣投資詐騙:詐騙集團以投資虛擬貨幣為名,虛假宣稱穩賺不賠,騙取投資者大量金錢。
以上手法只是其中一部分,詐騙集團手法多樣且不斷變化,人們應保持警惕,避免成為詐騙的受害者。
Q5.詐騙集團一定要強制工作嗎?
在大法官做出第812解釋前,若涉及組織犯罪條例,會遭判處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但大法官認為強制工作制度,是一種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是以剝奪受處分人的人身自由為其內容,在性質上,帶有濃厚的自由刑色彩,與刑罰無明顯區隔,違反比例原則與明顯區隔原則,因此於2021年12月10日作出解釋,宣告「強制工作」相關規定違憲,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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